厂房建筑防火规范通则,喷漆涂装要防火

2014/3/25 8:37:31 点击:10561 编辑:孙健
修建设计防火规范:
通俗规矩:
   4.1.1 在中止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一定高层修建的地位、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修建不宜安插在火警风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左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警风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修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矩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汽锅、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修建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前提限制需与高层修建贴邻安插时,应设置在耐火品级不低于二级的修建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修建离隔,且不该贴邻居员密集场合。
规矩
  当上述设备受前提限制需安插在高层修建中时,不该安插在人员密集场合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契合下列规矩:
   4.1.2.1 燃油和燃气汽锅房、变压器室,
喷漆房应安插在修建物的首层或公开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汽锅可设置在公开二层;当常(负)压燃气汽锅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汽锅,不得设置在修建物的公开室或半公开室;
   4.1.2.2 汽锅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纵贯室外或纵贯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启齿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熄灭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汽锅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熄灭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离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该开设洞口;当必需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汽锅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该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汽锅间隔开;当必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熄灭体墙离隔;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备。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悉数油量的变乱储油设备;
   4.1.2.7 汽锅的容量应契合现行国家标准《汽锅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矩。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该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该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警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主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汽锅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备和自力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才干不小于6次/h,变乱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才干不小于3次/h,变乱通风换气才干不小于6次/h。
   4.1.3 柴油发电机房安插在高层修建和裙房内时,应契合下列规矩:
   4.1.3.1 可安插在修建物的首层或公开一、二层,不该安插在公开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该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离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该逾越8.00h的需求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主动封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警主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主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节制室宜设在高层修建的首层或公开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离隔,并应设纵贯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修建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用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需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尚有规矩外,尚应契合下列规矩:
   4.1.5.1 一个厅、室的修建面积不宜逾越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该少于两个。
   4.1.5.3 必需设置火警主动报警系统和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措置的织物。
   4.1.5A 高层修建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用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沐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文娱放映游艺场合(以下简称歌舞文娱放映游艺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该安插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合为0.5人/m2核算,面积按厅室修建面积核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合离隔,当墙上必需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需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契合下列规矩:4.1.5A.1 不该设置在公开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公开一层时,公开一层空中与室外收支口地坪的高差不该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修建面积不该逾越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该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修建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警主动报警系统和主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备,并应契合本规范有关规矩。4.1.5A.6 涣散走道和其它首要涣散路途的空中或接近空中的墙上,应设置发光涣散指示标记。
        4.1.5B 公开商铺应契合下列规矩:4.1.5B.1 破产厅不宜设在公开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该运营和储存火警风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警主动报警系统和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铺总修建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中止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备,并应契合本规范有关规矩;
        4.1.5B.6 涣散走道和其它首要涣散路途的空中或接近空中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涣散指示标记。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运动场合不该设置在高层修建内,当必需设在高层修建内时,应设置在修建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独自收支口。
   4.1.7 高层修建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该安插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局限内必需设有纵贯室外的楼梯或纵贯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修建内的汽车泊车库,其设计应契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泊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矩。
   4.1.9 高层修建内运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运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修建运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契合下列规矩: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该逾越15m3,当直埋于高层修建或裙房左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局限内的修建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心罐的容积不该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品级不低于二级的独自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修建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契合下列规矩: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逾越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逾越1.00m3、而不逾越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自力建造,且与高层修建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要变乱主动割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警风险情况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矩执行。          
         4.1.11.6 其它恳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修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矩执行。
   4.1.12 设置在修建物内的汽锅、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契合下列规矩:
         4.1.12.1 应在进入修建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主动和手动割断阀;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备。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契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矩。 防火间距。
  4.2.1 高层修建之间及高层修建与其它民用修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4.2.1的规矩。
     4.2.2 两座高层修建或高层修建与不低于二级耐火品级的单层、多层民用修建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修建屋面高15.00m及以下局限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修建或高层修建与不低于二级耐火品级的单层、多层民用修建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得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修建或高层修建与不低于二级耐火品级的单层、多层民用修建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启齿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得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修建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4.2.5的规矩。
   4.2.6 高层病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逾越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修建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离隔,并应设纵贯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修建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该小于表4.2.7的规矩。
   4.2.8 高层民用修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矩执行。
消防车道
  4.3.1 高层修建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修建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修建的沿街长度逾越150m或总长度逾越220m时,应在适中地位设置穿过修建的消防车道。
   有封锁内院或庭院的高层修建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使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逾越80m。
   4.3.2 高层修建的内院或庭院,当其短边长度逾越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庭院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该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修建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局限内不该有妨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阴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修建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该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修建之间,不该设置障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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